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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河林〔2018〕42号)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7-06


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巴马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18625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巴马县自来水厂项目新增临时用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巴马县自来水厂项目施工便道、平整边坡塌方等临时占用巴马瑶族自治县定马林场林中分场9林班34568小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7.5745公顷(均为国有林地、林地类型为经济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保护林地)。

二、要依法缴纳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接受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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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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