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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
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造林绿化管理司(以下简称"造林司")实施。
第四条 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被许可人具备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有关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被许可人按照有关要求、方式引进国外林木种子、苗木,并接受监管的情况;
(三)被许可人按照行政许可范围和用途开展林木引种的情况;
(四)国外林木种子、苗木的引进回执、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单据等材料的提交情况,以及引进草种核销的情况;
(五)获批准但没有引进的或者实际林木引种数量与许可数量不符的情况;
(六)被许可人申请取得的许可单据退回、延期、变更情况;
(七)引进国外林木种子、苗木的隔离种植的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进行隔离种植的情况;
(八)引进国外林木种子、苗木种植过程中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的情况;
(九)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隔离试种期满出圃时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情况,以及分散种植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被许可人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有关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中林木种子、苗木隔离试种的情况;
(三)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中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的情况;
(四)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隔离试种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五)被许可人接受监管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被许可人具备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有关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被许可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木的来源、数量情况,以及疫木收购区域是否与审批要求一致的情况;
(三)疫木入厂、疫木加工、疫木制品出厂的时间与数量及台账建立的情况;
(四)疫木堆放和加工场所采取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扩散措施的情况;
(五)被许可人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完成疫木加工任务,以及加工剩余物销毁的情况;
(六)疫木制品出厂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
(七)被许可人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八)疫木安全利用场所周围的松林监测情况,以及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的情况;
(九)被许可人接受监管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实施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被许可人名录库制度。其中,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由造林司、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有关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采取机选等方式,从被许可人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其中,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抽取的检查对象比例为被许可人总数的3%-10%。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得由同一检查人员实施内容相同的检查。上一年度被检查的企业,如果上年度检查结果合格,在下一年度再次被抽中后,如无特殊情况可以免于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特别规定,以及因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已开展或者部署的检查工作,可以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
第九条 随机抽查前,检查人员应当开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通知书》,并告知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并填写检查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单由被许可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现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检查对象对检查工作有拒绝、阻挠、妨碍等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工作的需要,抽查单位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并由委托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抽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告知抽查对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根据随机抽查结果,对被许可人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其纳入国家规定的实施"联合惩戒机制"范围。
第十四条 实行被许可人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被许可人,或者在责令整改后仍然问题突出的被许可人,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黑名单的被许可人可进行定向抽查,但定向抽查的检查人员仍应当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对随机抽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查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相关文件、检查单、抽查工作报告和影音资料等。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5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