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12-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单位以及局直各单位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办公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开义务人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根据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采用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对即时登记,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除可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提交相关单位或和室办理,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要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市政务公开办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按规定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