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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以下简称《制度方案》),确保《制度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制度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予印发。
附件: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 业 部
国家海洋局
2017年5月11日
附件
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湿地保护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决策部署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湿地保护突出问题、维护湿地健康的有效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以下简称《制度方案》),确保《制度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制度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制度方案》是做好新时期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要加强学习、深刻领悟建立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关键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建立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做到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确保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要围绕《制度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保障措施。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等制度框架,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湿地保护修复的具体制度,把《制度方案》提出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
各地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工作方案。
三、落实工作要求
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制度方案》顺利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实时通讯制度,及时通报湿地保护修复的最新进展。要建立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及工作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监督。国家林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湿地保护修复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四)加强创新总结。鼓励各级部门广泛跟踪调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的体制机制,国家林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各地要借助当地主要媒体及其他宣传途径,有效落实湿地名录社会公告,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竖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各地要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从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报国家林业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参加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各地顺利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地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好湿地保护修复的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合理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经费,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根据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