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8-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种,严厉打击种苗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我局决定在2018年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全国上下一起联动,突出地方特色,把活动作为提高林木种苗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有力抓手。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步开展工作,明确活动目标、步骤、措施,量化细化工作要求,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确保活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依法委托,强化执法工作
各地要按照《种子法》规定,加快推进种苗机构行政执法委托,狠抓地县级种苗机构建设,加强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执法能力。要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无证无签、未审先推、抢采掠青、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在执法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重点查处。要加大种苗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对大案要案进行曝光,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提高依法从业意识。
三、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种子法》规定,加快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和标准,新《种子法》实施后,江西、云南先后出台了地方实施条例,有8个省(区、市)列入2017年省人大立法计划,各地要积极协调,加紧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完善许可、标签、档案、审定、检验等管理办法和标准。要依法依规查处种苗违法行为,种苗执法、种苗质量监督已经纳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考核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每年年底前按时报送总结。
各地要及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于2018年12月10日前以厅(局)文件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苏琳琳
电 话:010-84238810
邮 箱:zhongmiaozhifa@126.com
附件: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美丽中国为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总任务,以加强种苗行政执法、提高种苗质量为主线,以落实种苗许可、标签、档案、审定、种质资源保护等制度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行为为抓手,维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种苗发展环境,推进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
活动目标:通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完善《种子法》配套法规、标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依法从业的良好氛围,强化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能力,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为提升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夯实种苗基础。
二、活动内容
(一)完善法规标准。国家林业局重点修订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检验检测、档案、标签、造林种苗质量验收等《种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各地要加强《种子法》配套法规、标准和相关制度的修订。
(二)广泛宣传发动。利用网络、报刊、微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全国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编写《林木种苗行政处罚文书范例》、《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及相关标准汇编》,提高种苗执法的规范性;通过在线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介绍各地经验做法;通过开展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利用"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植树节、"3
·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以及各类种苗交易展会等平台,营造全社会种苗执法的浓厚氛围。
(三)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无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行为;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行为;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行为;未审先推、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