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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88sb.com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河林〔2018〕38号)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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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森林公安局、二层各单位:

《www.288sb.com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市林业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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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88sb.com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规范、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5万元以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违法案件。

(二)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行政强制决定: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纠正或者在执行中需要进行减免或缓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审核的建议。

第五条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案件进行审核。

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局分管依法行政工作的局领导、森林公安局法制科民警、林政科负责人以及涉案业务科室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

参加法制审核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审,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初审协调工作,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送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会议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讨论时,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主办人及案件审核人应当参加。

会议形成决定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必要时,由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经过法制审核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行政执法决定书由本局局长或者受委托主持集体讨论的局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正式作出前,参会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后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决定内容或执行方式,否则,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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