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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5-19


     (一)新一轮退耕地还林

     补助标准:每亩补助1500元,五年分三次补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退耕地类: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办理程序:①退耕农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耕还林申请书;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国土等部门工作人员实地核实,测量面积、制图,并征求农户意见,县林业主管部门编制作业设计;③退耕农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④退耕农户按照作业设计完成造林任务并抚育和管护,退耕农户在经营管护过程中,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⑤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合格的,按补助标准计算将退耕还林兑现补助花名册,在其所在村屯公示七天;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兑现花名册将补助款通过金融机构存入退耕农户的个人银行卡(一户一卡,由农户持银行卡及密码)。⑦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属于退耕农户所有,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级公益林界定标准的,国家另外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费每年每亩补助14.75元。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退耕还林后,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进行确权变更登记。

      ()前一轮退耕地还林完善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完善政策补助期限,是在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的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但与管护任务挂钩。

     办理程序: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经自治区和国家阶段验收合格的,原有补助到期次年起兑现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阶段验收合格的退耕地还林保存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其所在村屯公示七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兑现花名册将该年度完善政策补助款通过金融机构存入退耕农户的个人银行卡(一户一卡,由农户持银行卡及密码)。

     (三)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资金

     补助对象:全区所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封山育林业主。

     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300元,封山育林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亩70元。

     办理程序:①退耕农户或者其他造林业主向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或封山育林申请书;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作业设计;③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造林业主签订退耕还林合同;④造林业主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完成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任务;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其所在村屯公示七天;⑥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造林业主一次兑付人工造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按合同分五年兑付封山育林补助。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造林业主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种苗的,应当征求造林业主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造林业主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造林业主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咨询电话:0771-6783946(自治区林业厅营林处退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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